销售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办法明确
发布时间:2022-06-30 16: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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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轴承座厂家
,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这三种不同的情形分别是,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
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
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
的固定资产。
通知明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
)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
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通知,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
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
,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
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此外,通知还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