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个税改革知识问答【消息】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12月22日正式出台之后,山西省税务局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应享尽享个税改革红利,将持续在本报刊登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什么是专项附加扣除?
答: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货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父母双方如何扣除?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可享受上述规定。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四、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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